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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恶意磋商

2025-01-11 06:28:52

恶意磋商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并不打算真正与对方达成合同,而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以下要素:

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

行为人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并没有真正的意愿去达成合同,而是以此为手段来达到其他目的。

具有损害对方的目的和动机:

行为人主观上希望给对方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包括丧失交易机会或其他合理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

行为人以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但实际上并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义务。

恶意磋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如果这种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恶意磋商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区分恶意磋商与合同诈骗等其他行为可能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等不诚信行为,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