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怎么处理?三步教你破局

第一步:认定危房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鉴定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因此,被鉴定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应当先通过官网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屋危险性鉴定,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其设立部门是否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的是为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职能,另外,被鉴定人也可以通过查询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文件确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第二步: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且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在征收过程中,只有极少的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多数为当地房产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是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屋使用权人,并不具有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法定权利,完全是以他人之权侵我之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为达拆迁目的而实施的“排危”措施。
第三步:房屋危险鉴定报告作出后是否维护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也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意味着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享有异议权,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当地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申请。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一定要通过以上三步来判断房屋危险鉴定报告是否合法,不能简单被一纸报告唬住,再者即使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也是分为四个等级,并非一定要被强制拆除,这只是征收部门利用被征收人害怕被强制执行的心理,所采取的一种另类手段,以达快速签约的目的,被征收人一定不能被蒙蔽,找对方法,“危房认定”套路自然不攻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