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证据材料等,并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提交仲裁申请,可以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大厅提交,有些地区也支持线上申请。
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开庭过程中,双方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与执行
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建议:
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务必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并详细列出证据目录,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
尽量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以便更顺利地进行仲裁程序。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保持与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