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有哪些费用
伤残保险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工伤医疗费:
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至6个月本人工资的残疾补助金。
伤残津贴:
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
生活护理费:
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康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误工费:
因工伤误工减少的收入。
营养费: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
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
交通费:
工伤职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精神抚慰金:
因工伤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费用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职工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各自承担不同的费用,具体支付比例和金额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