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哪些结案方式
仲裁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制作调解书:
当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并且调解成功,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仲裁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书面记录。
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他们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这种方式下,仲裁裁决书将体现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
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并且该申请得到仲裁庭的同意,仲裁程序将终结。撤回仲裁申请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
驳回仲裁申请:
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驳回的情形,仲裁庭可以作出驳回仲裁申请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仲裁程序也将终结。
开庭审理:
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和查明案情。
书面审理:
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先行裁决: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仲裁庭已经查清部分事实,可以作出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对部分争议事项的终局性判定。
最终裁决:
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争议的全部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最终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缺席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对申请人一方请求的终局性判定。
合意裁决: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合意,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的合意作出裁决。这种方式体现了仲裁的高度灵活性和当事人的自主性。
这些结案方式体现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旨在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和争议解决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最合适的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