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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裁定是终局的

2025-01-13 09:33:24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根据《商标法(1993)》第22条的规定,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自身及商标争议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劳动仲裁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此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终局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这些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这些裁定因其法律效力和不可上诉性,被认为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在这些裁定作出后,通常不能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