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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法典普法100篇之八十八法定继承)

2024-10-10 10:32:44

民法典之八十八(继承篇之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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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 定 继 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条规定了男女的平等继承权,针对的是传男不传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不管女儿是否出嫁,与其兄、弟具有平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一致。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规则。并对子女和父母涵盖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继承法解释第19条规定,被送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时,也可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第20条规定是对旧社会遗留一夫多妻情形下子女和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的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互有继承权。比如澳门赌王的子女和生母之外的其他各房女主人之间,如果有抚养关系,也可以互相继承,如果没有抚养关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路人甲路人乙的关系,但各房子女的关系是兄弟姐妹关系。该解释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和养孙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条虽然只规定了养祖父母和养孙子女的关系,但对养外祖父母和养外孙子女的关系同样适用。第23条规定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之间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存在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不影响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第二款规定是新增条款,突破了原来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代位继承的规定。增加了侄子、女,外甥男、女的代位继承权。遗憾是民法典只突破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没有规定其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了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第26条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可以形成代位继承权。养子女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一致,赋予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其取得权利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继承法解释第30条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行了规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解释中对尽了主要赡养、抚养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第1130、1131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的分配原则以均分为一般原则,以尽抚养义务多少分配遗产为例外。特别是对按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定条件,以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人的利益。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条规定是对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人而言的,因抚养义务而获得遗产分配的权利,当然只是分得适当地遗产,具体“适当”的认定,没有法律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因涉及的主体具有近亲属或抚养关系,所以处理继承问题的原则当然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有诉讼的权利。诉讼时,对没有被列为被告,又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的人,追加为共同原告。对声明放弃继承的人不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