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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酒买假酒并索赔10倍赔偿 法院判了!

2025-05-10 22:30:00

在屡禁不止的消费陷阱中,白酒造假尤为引人关注。部分商家通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手段牟取暴利,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一种特殊的“打假”方式却引发了热议——“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索要十倍赔偿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

来和小政一起看看通州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消费13200元,在某烟酒行购买了12瓶某知名品牌白酒。拿回家后,金某某发现部分白酒的包装异常,遂请业内人士帮忙鉴定,经初步鉴别,部分包装异常的白酒为假酒。

于是,金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进行了投诉,并通过该所确定了某烟酒行的法人主体系北京某商贸公司。随后金某某通过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称其购买的白酒包装粗糙,怀疑为假冒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在遭到商贸公司的拒绝后,金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购酒款13200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132000元。

为强化证据效力,金某某提交了购买白酒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了商品外包装细节及交易过程。法院审查后确认,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与购买时取得的白酒为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产企业也委派专业鉴定师出庭,对涉案白酒进行现场甄别。鉴定结果显示,12瓶酒中4瓶为真品,8瓶系假冒产品。

根据鉴定结果,金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项8800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88000元。

争议焦点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首先,金某某对于其购买的酒水为假冒产品是否“明知”?

本案中,金某某在不是酒水消费的高峰时期,在街边小店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在购酒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购酒后又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明显不符。另查,金某某在全国19个省市区涉买卖合同纠纷近百件,反复多次主张高额索赔,应当认定其买假行为具有职业性。

其次,“知假买假”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禁止“知假买假”的行为,发挥“知假买假”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协助净化市场的作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金某某购买酒水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第三,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本案中,金某某的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应认定为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故法院综合金某某所购买酒水属于高档酒水的事实,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认定2瓶白酒的购买数量应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原告金某某在该范围内,可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金某某8瓶白酒(经鉴定为假酒)货款8800元,给付金某某2瓶白酒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2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且商贸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示:

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仍旧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知假买假”者在发现食品药品领域问题线索、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法律并未对其行为一概予以禁止。

但是仍要看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本意,是打击遏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合法规范经营,进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令生产经营者因恶意索赔陷入困境。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是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食品数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经验,购买明知存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其行为逐利性明显,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转自:北京政法

来源:山东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