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公开征求《长治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有力维护良好的殡葬市场价格秩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长治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6月14日前反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czsscjjjk@163.com
联系人:王鹤
联系电话:0355-2025088
附件:长治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长治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山西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殡葬行业价格秩序和安葬(放)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只对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本指南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殡葬商品和服务,包括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公墓及骨灰堂服务、法律法规允许的殡葬用品和其他服务。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殡葬用品店等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
(一)开展殡葬服务及销售殡葬商品时,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商品展示区等醒目区域,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适当形式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应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公开标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计价单位;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超出期限的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三)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或同一类型的服务因商品材质、特征、交易条件、服务内容等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要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以示区别。
(四)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类单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分类标明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及文件依据;严格公示惠民殡葬政策及文件依据。
(五)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六)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五条 依法合规进行价格活动
(一)经营者在实施服务、提供商品和收费前应向殡葬用户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商品名称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销售殡葬商品、提供其他延伸服务和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四)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提供四项基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两项延伸服务(守灵、吊唁)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3天内)、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价值200元内)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在殡葬服务单位直接核免。
(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标明或者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进行价格比较的,应标明被比较价格真实信息;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六)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七)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六条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交易场所(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价格欺诈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本指南并不涵盖与殡葬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贾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