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许可:
也称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行政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相对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相对人提供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建议、意见或者指引,用于指导相对人自行作出行为选择。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类,可以判断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某省税务局的征税行为(D)
市场监督管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A)
城管局雇用外部人员修理其办公设备(B)
交警在路口安装交通标志(C)
财政局审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D)
因此,选项D(某省税务局的征税行为)、选项A(市场监督管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选项C(交警在路口安装交通标志)和选项B(城管局雇用外部人员修理其办公设备)均属于行政行为。选项D(财政局审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也属于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