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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免契税

2025-01-12 23: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单位或情形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以上单位和情形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契税的免征政策。具体实施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