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欠税
2024-12-27 21:51:44
认定欠税主要依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欠税事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包括以下情形: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时间要件
欠税的时间要件为“纳税义务超过法律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判断纳税人是否超过纳税期限须明确起算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结算点(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
行为要件
欠税的行为要件是“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纳税人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产生的现象。
当期已经依法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而后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原本不满足条件的税款,不宜认定为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