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设立再审
2025-01-08 07:04:21
设立再审的原因主要在于 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体原因包括:
纠正错误:
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再审程序提供了一个独立的审判途径,使得这些错误能够得到纠正。
保障司法公正:
再审程序的存在使得司法系统能够自我纠错,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保护当事人权益:
再审程序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现原判决、裁定有误时,通过申诉等方式启动再审,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弥补程序瑕疵:
在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因新证据、关键证据矛盾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判决偏差。
维护既判力与程序安定性:
虽然再审程序具有“反程序性”,但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通过再审程序对司法本身进行自我修复,可以维护既判力和程序的安定性。
协调诉讼效益:
再审程序的启动需要慎重考虑,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益,避免因频繁启动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设立再审程序是为了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同时,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权益,并确保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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