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要求
公积金提取有以下要求:
住房消费类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临平、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离休、退休(退职)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他特定情况
职工因本人或是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离休、退休。
不属于本地户籍的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不在本地就业而且要离开本市。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户口迁出本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人出境定居的。
缴存人符合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在提取公积金前,职工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符合提取条件,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